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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

  本报长沙讯11月5日,长沙市人社局宣布,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同时,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参保人员患以上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重症精神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其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全额救助。一般诊疗费按基层卫生机构服务参保人数,以每人每年8元的标准,包干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包干到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按照实际服务人数进行包干结算。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费用不超过1300元。

  逐步推行参保居民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机制改革。2012年在长沙县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有计划地在全市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40元。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城乡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36元。   记者李柯夫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李柯夫

编辑:徐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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