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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之我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作为一名从事参审工作多年的人民陪审员,我深有感触,颇为认同。

  在法治社会里,人们的行为受道德法律的约束,要求人们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也告诫人们如有违反会受到相应的惩处。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是调查事实全部真相,根据当事人的是与非、对与错、责与非责依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事实认定是基础,是前提;法律适用是目的,是结果,二者互为关联又互为作用。蕴含其间的,是人民陪审员与审判长在庭审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默契配合、相互补台的关系,又是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的关系。

  案件审理之事实认定与一般的日常矛盾纠纷事实认定在其过程、质量、效果等方面有不尽相同之处。在程序上,事实认定须经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答辩陈述等,当事人双方充分详尽地表达对证据资料的意见。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时对事实认定中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如唯物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事物永恒变化规律和事物普遍联系规律等。

  在庭前阅卷中,要突出“不打无准备之仗”。由于案件案情大都较为复杂,看似简单的案件,开庭也往往会牵出一些复杂的内容。如果能够庭前阅卷,对案情了解先走一步,在庭审中,头绪将更加清楚,对事实作较为深层次的剖析,较全面把握事实是必要的。曾经有陪审员说,开庭时,如匆忙赶来参审,庭审了好一阵子头脑还是一堆乱麻,一片空白。对新来乍到的陪审员更是不言而喻。在庭审记录上,要强调“好脑袋不如烂笔头”。围绕事实的某些主线条或细节,可能存在悖于常理、人情或容易被忽视的内容。对案件所涉及的上述内容,适时与承办法官作交流互动,实现参审预期郊果是有益的。在案件合议上,要坚持“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按日常生活逻辑来说,对同一事物出现不同看法、观点有都是正常的;不同观点的相互激辩也是趋向认识正确的必经之路,此正所谓事物“越辩越明”。合议中,人民陪审员应该大胆发表个人主见。需要注意的是,发表意见要有理有据,依据不同证据所组成的证据链间的有机联系。即使意见不同,只要无关大局,也没什么要紧。

  事实认定并不是纯粹的“事实”认定,而是由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虽然人民陪审员不再负责法律适用问题,但作为人民陪审员平时自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用相关的知识指导和参与“事实认定”并非相悖,而是有益的。学习法律知识,用这些知识去参与事实认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工作将更加明确具体,有助于提升参审质量。

  人民陪审员来自四面八方,行业不同,经历不同。丰富的社会阅历,广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是他们优势所在。人民陪审员积极认真地参与事实认定,更好地传播法治正能量。

来源:区法院

作者:黄耀华 曹淑伟

编辑:徐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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